事件起因:
因在網上反映兒子學校校服存在質量問題,甘肅慶陽市寧縣盤克鎮(zhèn)36歲男子鄧建國在校服廠商報案后,被寧縣公安局網絡安全監(jiān)察大隊以尋釁滋事行政拘留七天。
(來源:澎湃新聞《家長網上發(fā)視頻質疑校服問題被公安以尋釁滋事拘留,甘肅慶陽中院判警方違法》)
隨后,該事件引發(fā)了社會對“校園輿情”與“執(zhí)法程序規(guī)范性”的討論。
事件還原
2023年9月,鄧建國6歲的兒子涵涵入讀盤克鎮(zhèn)中心小學,11月校服下發(fā)后,鄧建國發(fā)現校服標簽標注的成分(100%聚酯纖維)與實際檢測結果(聚酯纖維94.9%、氨綸5.1%)不符,且夏季校服棉含量(31.8%)低于國家標準(≥35%)。
多方溝通未果后,鄧建國于2023年12月1日通過抖音發(fā)布視頻《質疑校服質量安全和校服亂象誰監(jiān)管》,點擊量達14.9萬次;12月8日,因質疑未獲回應,再次發(fā)布《時至今日,問題校服仍然未被召回》,點擊量10.2萬次。
兆春服裝廠(校服供應商)以“訂單被取消”為由,于2023年12月8日向寧縣公安局報案,要求追究鄧建國“尋釁滋事”或“散布謠言”責任。寧縣公安局網安大隊受案后,于12月13日作出《行政處罰決定書》,認定鄧建國“無相關證據情況下發(fā)布不實視頻,引起網友轉發(fā),造成公共場所秩序混亂”,決定對其行政拘留7天。
鄧建國稱,警方未告知其可申請暫緩執(zhí)行拘留,直接送達《行政處罰告知書》《決定書》后將其送拘留所。
(來源:央視網《發(fā)視頻質疑校服問題,家長被行政拘留?最新進展》)
行政訴訟:一審駁回,二審認定程序違法
鄧建國對被拘留決定不服,申請行政復議(寧縣政府維持原決定),后向慶城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,請求撤銷處罰。一審法院認為,鄧建國“通過抖音發(fā)布質疑視頻(含‘存在甲醛等有毒物質與客觀實際不符’內容)”,雖校服確有質量問題,但“維權應通過正當途徑,而非網絡發(fā)布不實信息”,故駁回其訴訟請求。
鄧建國上訴至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。二審法院認定:
程序違法:警方作出拘留決定前未保障鄧建國的陳述、申辯權,違反法定程序;事實證據不足:
雖鄧建國的質疑“具有一定事實基礎”(校服標簽與檢測不符、棉含量不達標),但警方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行為“造成公共場所秩序混亂”;
處罰不當:原處罰決定因程序違法、證據不足應撤銷,但因已執(zhí)行完畢,無撤銷必要;
國家賠償:警方違法行政拘留,應賠償鄧建國7天工資(按日均工資462.44元計算,共3237.08元)。
最終,慶陽市中院撤銷一審判決及寧縣政府復議決定,確認警方拘留決定違法,并判令賠償3237.08元。
(來源:濟南日報《家長發(fā)視頻質疑校服問題被拘,二審獲國家賠償,當地回應》)
如此與常識和世道人心相悖的處罰, 又到底是如何作出的?
面對校服企業(yè)的報案,涉事執(zhí)法機構如此急于“執(zhí)法”,甚至在未告知可申請暫緩執(zhí)行的情況下就將執(zhí)法對象直接拘留,是否存在不當利益關聯(lián)下的有意偏袒?無論如何,執(zhí)法機關對質疑中指出的校服質量問題視而不見,而獨獨抓住質疑中的“不實”部分來處罰,這樣的對比中,執(zhí)法的公正性顯然留下了巨大的聯(lián)想空間。對此,相關方面或還有必要就此案的來龍去脈和執(zhí)法過程予以更完整的調查。
退一步來講,“消費者”質疑校服質量問題,且是在“具有一定事實基礎”的前提下,仍遭到警方的直接介入并給予嚴厲處罰,這也與行政執(zhí)法該有的謙抑性形成明顯的落差。如有網友就指出,民事糾紛,為什么要行政執(zhí)法介入?如果誹謗,造成損失,涉事校服企業(yè)完全可以訴訟。也即,在這類案件中,行政執(zhí)法的介入必要性,本就存疑。就像此事中,當事人盡管最終被“平反”,然而卻遭遇了因“被拘留導致情緒崩潰、夫妻關系破裂(2024年1月離婚)、失去工作,并被診斷為抑郁癥”的一連串巨大傷害,這無疑提醒行政執(zhí)法在面對一些并無明顯過錯的個人行為時,必須懷有基本的克制、嚴格恪守規(guī)范和邊界,來不得絲毫任性。
(來源:光明網《家長發(fā)視頻質疑校服問題被拘留,為何讓人不安 | 光明網評論員》)
本社觀點
家長發(fā)視頻質疑兒子學校校服質量問題被行拘,發(fā)生在甘肅慶陽市的這起“普通”的消費者維權事件,為何會演變成一場公權力濫用的典型案例?
家長“因言被拘”的背后,是公民行使監(jiān)督權同基層執(zhí)法規(guī)范的沖突,是當地“解決不了問題就解決提問題的人”的思維定勢。盡管二審法院判定該處罰程序違法,最終捍衛(wèi)了公民的權利,但終究是難以彌補事件對當事人造成的既定傷害。
此案留給我們的,不僅僅是對公權力介入民事糾紛的合法性探討,更是對基層管理方式方法的反思。公權力部門在行使執(zhí)法權時,應當多一些人性的“溫情”,從而避免最終結果上的“悲情”。法治社會的真諦,不在于消滅矛盾,而在于建立解決矛盾的公平規(guī)則。維護好公眾對法治的信任,任重而道遠。
來源:記者觀察
太原